为规范以OEM方式生产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强化过程管控,制定本规则。OEM产品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除执行相关通用实施规则和产品实施规则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以OEM方式生产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的实施及管理。
2 术语与定义OEM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简称)方式:指申请人利用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产品设计、研发、销售,产品的生产全部委托另一制造商进行,加施自己品牌商标的生产方式。
OEM生产厂:OEM方式中承接产品生产加工任务的工厂。OEM产品:以OEM方式生产的产品。
(1) 申请人为 OEM 委托人;(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
(3) 掌握申请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具备申请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力;(4)具备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2 OEM生产厂应为法人单位,并满足以下要求:
(2) 具备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 具备申请产品生产所需的固定场所;
(4) 具有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关键零元部件自行生产,且具备申请产品的组装、调试能力;
3.3申请材料OEM产品申请安全标志时,申请人需按产品实施规则提交申请材料。此外,OEM生产厂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a)委托生产产品范围包含申请安全标志产品;b)申请产品的设计、研发和销售应由申请人负责;OEM生产厂负责产品的生产、检验等;c)OEM生产厂积极配合申请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遵守安全标志持证管理的相关要求,接受安标国家中心的监督检查;d)申请人对OEM产品的安全质量的监督管控措施。(5)产品铭牌图纸。
4 技术文件备案安标备案的技术文件应同时加盖申请人和OEM生产厂签章。5 产品检验同一申请人不同OEM生产厂生产的产品,应分别进行检验。6 工厂评审分别对申请人和OEM生产厂进行评审:(1)对申请人,其设计研发能力参照GB/T 19001/ISO9001进行评审,并作为否决项。此外,还需评审《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ABGZ-MK-01-2017-01)中的以下条款:2、 3.1、4.1、4.2、5.1、5.2、6、10.4、10.5、11.1、13,以及申请人对OEM产品的质量监督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及实施情况。(2)对OEM生产厂,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ABGZ-MK-01-2017-01)进行工厂评审。7 证书发放以OEM方式获得的安全标志证书,其有效期不能超过OEM委托合同约定的有效期。
安全标志证书中持证人栏为OEM方式委托人,生产单位栏为OEM生产厂,同时注明生产模式为OEM方式。
以OEM方式取得安全标志的,除应严格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持证人的要求外,还应执行以下要求:
9.1 委托合同发生变化时,应通报安标国家中心,必要时,应提交变更申请。
9.2 OEM生产厂有义务接受安标国家中心的监督检查。9.3 持证人应定期对OEM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安标国家中心。